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外包学堂

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内在因素分析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增长明显快于出口,贸易逆差持续扩大,虽然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连续4年保持全球第二位,但还不是服务贸易强国。

1995年至2017年,我国服务贸易已连续出现23年逆差,而且逆差规模持续呈扩大趋势,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17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为2554.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连续二年保持在2000亿美元以上,逆差最大来源领域是旅行,达2159.9亿美元,占到服务贸易逆差总额的84.5%,其次是运输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逆差分别为558.4亿美元、238.1亿美元、63.6亿美元、19.9亿美元,而加工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建设服务则实现较大数额顺差,顺差额分别为178.9亿美元、154亿美元、76.1亿美元、36.6亿美元和36.1亿美元。

服务贸易是一个国家服务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持续增长的服务贸易逆差反映了我国服务业发展还不能有效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同时也是国际竞争力不强的表现。

一、中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亟待提升

服务贸易不只是货物贸易的服务附加,2017年,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值为1:5.04,服务贸易总额为货物贸易的16.95%,比2010年提升4.5%,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贸易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2016年,我国对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和韩国的服务贸易都呈现较大的逆差,分别为522.6亿美元、222.3亿美元、206.4亿美元、205亿美元、133.5亿美元、95亿美元61.6亿美元,其中,美国对中国服务贸易顺差达到52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总额的21.3%,要扭转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局面,关键是要提升我国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核心是提升服务质量。

从服务贸易的发展演变来看,高效的服务质量、精准的服务意识和创新的服务模式将是未来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三个重要维度。高效的服务质量是指通过先进的服务手段和技术为客户提供价格优、效率高的服务,如一些服务外包企业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精准的服务意识,是指所提供的服务要与客户的需求高度相匹配,建立客户忠诚度,与客户共成长;创新的服务模式,是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推出新的服务模式,让用户有更好的服务体验,衍生出新的服务需求。

目前,我国在服务模式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共享单车、电商服务、在线支付等领域颠覆了传统的服务模式,引领世界的发展,但在服务质量和精准服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是服务手段和技术相对比较弱,人海战术的服务模式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我国服务企业的创新能力较低,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远低于制造企业。因此,中国服务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是创新,未来的服务企业本质上是高科技企业,谁拥有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谁就掌握最强的服务能力,就能拥有对未来客户需求科学研判和快速决策能力。

二、中国服务业亟需进一步扩大双向开放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其贸易壁垒广泛存在,各国在关税壁垒的基础上,还以国内立法、各种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阻碍资本、人员、服务产品、信息等的国际流动,直接影响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国际商贸、国际物流等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服务贸易开放度(一国服务贸易的开放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6.83%7.79%8.7%,虽然这些国家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比较强,但是从开放度来看,并不是很高。我国自加入WTO以后,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也在逐渐扩大,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为5.86%,处于中等水平。

服务贸易作为我国贸易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外贸发展的新引擎,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双向开放力度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扭转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力度,吸引外商服务企业来华投资,通过有序的合作和竞争,促进国内服务企业吸收和消化发达国家的先进服务理念和经验,不断提升国内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服务出口。20186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22个领域推出新一轮开放措施,其中,大幅度扩大服务业开放力度是一大亮点;另一方面,应合理利用WTO规则,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双边和多边自贸区的谈判,逐步打破服务贸易壁垒,推动对方在我具有优势的服务贸易行业领域的开放程度,为我国服务出口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信息与技术研究部 郑锦荣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

订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