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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服务法》影响分析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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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欧委会就《数字服务法》一揽子立法计划开启公众磋商程序,就网络安全、责任条款、市场支配地位、在线广告、智能合同、在线自我就业有关问题和潜在在线服务未来治理框架等个领域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其《数字服务法案》一旦出台,很可能与我《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发生冲突并对我相关经营企业带来影响。

欧盟认为虽然新的服务、技术和商业模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使人们接触到一系列新的非法商品、活动或内容。此外,许线上企业在平台经济中所熟悉的关于可竞争性、公平性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等系统性的问题上,也陷入了困境。大型线上平台能够控制数字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平台生态系统。通常情况下,它们的特点是能够通过其服务将许企业与许消费者连接起来,反过来,它们又能够利用其在某一活动领域的优势,如获取大量数据,在相邻的市场上改进或开发新的服务。因此,欧盟单一市场需要一个现代化的法律框架以确保线上用户的安全,并允许创新的数字企业的发展,同时尊重其《电子商务指令》等现行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

欧盟《数字服务法》立法计划将提出明确的规则,规定数字服务的责任,以应对其用户面临的风险并保护其权利,将确保小型平台和新平台能在已存在诸大型平台的数字市场上保持公平、开放和有效竞争的地位,从而使消费者有最广泛的选择,使单一市场保持竞争性和对创新的开放。

长期关注国际贸易法和电子商务领域的高文律师事务所认为,从目前欧盟发布的意见征求可以发现,其试图从在线安全、平台责任、市场支配地位、在线广告和智能合同、自我雇佣以及在线服务未来治理框架等方面着手,为欧盟的互联网市场打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相较之下,我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对上面的六项议题完成了全面涵盖,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但从欧盟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立场分析,欧盟《数字服务法案》可能会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冲突:

跨境数据流动。有关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就是新一代电子商务规则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欧盟方面为了维护其高标准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其提案中仅禁止四种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措施。相对的,由于中国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框架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区别。我国的跨境数据流动框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将规制对象分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二是以境内存储为原则,在实践中实施以安全评估为基础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因此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可能与欧盟《数字服务法案》产生重大歧义。

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美国、欧盟和日本都提出,应当提高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服务,特别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当中又以欧盟提案的内容最详细,要求承诺范围涵盖W120表2.C.(即电信服务)的全部子项,基本取消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限制。对于中国而言,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服务中,开放压力最大、最敏感的领域是云计算服务。关于云计算在GATS下属于电信服务还是电脑相关服务,WTO成员之间存在分歧。从此争议可以推论,欧盟《数字服务法案》和我国《电子商务法》未来可能在是否将云计算服务纳入规范上有所冲突。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部分电商平台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欧委会负责数字经济事务的执行副主席维斯塔格表示,“假冒和非法商品的卖家将成为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的规制目标”,因此例如淘宝网、拼或敦煌网等合规记录不佳的电商平台很可能在欧盟《数字服务法案》出台后面临来自欧盟执法机构的制裁。

现阶段欧盟只是公布相关的立法方向,草案和有关资料都尚未形成,但其在这一领域完善相关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因此应立即对我在欧盟的数字服务企业及其在欧盟市场的发展现况进行全面调研,明确中国的核心利益和关注,同时掌握欧盟各成员国的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核心利益,有的放矢地对《数字服务法》进行评议,提出双边磋商的请求或参与相关贸易规则的谈判等。建议关注并积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对《数字服务法》的评议。《数字服务法》评议期截止到9月8日,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立法过程。因此,我应通过种渠道积极参与评议,争取形成对我有利的规则。首先可以从与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一致性角度进行评议。欧盟《数字服务法》应当和WTO将来出台的电子商务规则相互一致,两者不得相互冲突。其次应积极联系与我利益一致的欧盟相关产业,协调立场,并利用评议的机会主动发声。新规则的出台影响的不仅是中国电子商务平台,甚至可能对欧盟当地的就业、消费模式和商品销售渠道等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是利用种渠道与欧盟在电子商务议题进行磋商谈判。在当今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情况下,中欧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突显。刚刚结束的中欧领导人会晤,再次印证了中欧是相互需要的伙伴,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也正在扩大。在此背景下,从欧盟《数字服务法》立法计划甚至在WTO层面的电子商务谈判,我可以利用种渠道与欧盟进行磋商,充分表达中方立场和对相关规范的理解,争取达成相互关照彼此核心利益和立场的默契,并共同建构符合各方利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边法律框架,推进WTO电子商务谈判。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牛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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