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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宜加紧研判数字服务税影响并增加相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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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智能化在全球加速普及,全球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2018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2.93万亿美元,较2005年增长148%,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也从44.4%上升到50.2%。在此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5年提出征收数字服务税议题,但目前各国对此争议很大,远未达成共识。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国家持支持态度,认为应积极推进全球税收体制改革,并已出台征税范畴和税率;而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是针对数字产业的贸易壁垒,并退出相关谈判。此外,美国已对法国开启301调查,并以数字服务税威胁其数字产业发展为由,拟对原产自法国的红酒、箱包等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

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并非数字服务税的主要博弈方。其一,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较为均衡,并非数字服务税的主要针对目标。UNCTAD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服务进口1232.85亿美元,出口1314.46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81.61亿美元;其二,虽然我国已是世界数字经济第二大国,且一些数字公司,如腾讯、阿里、京东等,已经跻身世界知名跨国数字公司行列,但与美国相比,我国数字企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仍然较低,受数字服务税的影响相对较小;其三,我国在数字服务领域尚未实现全面开放,一些跨国数字公司,如谷歌、推特、脸书等暂时无法为我国提供服务,也就不存在对其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相关问题。鉴于上述原因,我国短期内对开征数字服务税应保持中立态度,但应加紧针对数字服务税开展前瞻性研究:

第一,目前来看,数字服务税虽对我国影响不大,但随着我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跨境交付模式产生的服务贸易由“顺”转“逆”将会成为大概率事件。因此,我国商务和财税主管部门应加紧对数字服务税的内在机理、现有方案条款、可能涉及的产业领域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适时增加数字服务税税种,制定相关税率,至于未来是否征收,则视情况而定。

第二,后疫情时代,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应是国际社会的主旋律,数字贸易的力量不容忽视。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和国际形势,综合评估数字服务税对世界及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正负效应,进而确立我国在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并尽量促成最有利于世界及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国际解决方案。

第三,虽然从数字贸易体量来看,我国目前规模不大,但作为数字贸易顺差国,数字服务税仍有可能对我国部分数字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制约和挑战。因此,应加紧研判数字服务税可能对我国数字服务出口企业产生的冲击,并预设解决方案,做到未雨绸缪。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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