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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代表城市服务外包政策梳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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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

(一)产业政策

1986年,印度政府就推出了《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发展的软件培训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指出印度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并对从事IT出口的企业给予诸多政策上的优惠政策。1998年,来政府、业界和学术界的有识之士组了国家信息技术和软件特别工作组以及信息技术部,他们向总理提交了“信息技术行动报告”,里面涵盖了发展信息服务业的108条措施,目标是使印度软件出口到2008年达到500亿美元,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和出口大国之一。

(二)基础建设

针对印度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印度政府积极实施了“电信港”计划,投入巨资建了由高宽带通信设备、数字交换与传输设备、跨国通信网络以及卫星地面站组的网络系统,为国内软件企业和海外的研发机构提供了可靠的数据通信连接。

(三)税收优惠

为了提高印度服务外包企业的竞争力,印度政府对从事IT行业的企业实施了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在1986年颁布的政策中,印度政策推出了5年减免5年减半,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一系列的措施。20世纪%年代,该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零赋税”,政策规定在2010年以前,对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企业免征出口关税,对生产软件产品免征流转税。2000年3月起,印度政府在全国批准设立140个经济特区,企业在10年期满后还可通过经济特区政策延续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政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形了印度承接服务外包的本优势。

1991年印度税法规定,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企业2010年前免征所得税,免征出口关税,对生产软件产品免征流转税。2000年3月起印度政府又在全国批准设立140个经济特区,10年期满后,企业还可通过经济特区政策延续享受税收优惠。

(四)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1994年印度议会对1957年的版权法进行了彻底的修订,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生效。该法向国际惯例和WTO的有关协议靠拢。2005年,印度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体系全面接轨。在世纪末相继通过了《版权法》、《信息技术法》和《半导体集电路设计法》。

(五)园区建设

1991年,印度政府提出了“软件技术园区(STP)计划”,目前已在其国内设立十多个国家级软件技术园区。2000年,印度把软件园建了美国硅谷。这样做一方面方便了中小企业对美国的出口,另一方面也为印度企业建立与美国金融、投资、贸易机构间的沟通提供了方便。此外,软件园在在税收方面还实施减免政策,如在进口关税、所得税、劳务税等税种上实减免。而且,在外资引入方面,印度政府规定可设立外资独资企业,且合法利润可由汇出。由此可以看出印度政府对外包企业采取了不干预的政策,最终有效支持了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除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政府推动下的科技园建设和服务外包行业组织的立也为印度发展服务外包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科技园内设立的管理中心,能为企业提供包括快速审批、简化出口手续和低价出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一系列服务。园区内企业还能享受到进口关税、所得税、地方税等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的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在班布加罗建立,经过十几年来的发展,该科技园已世界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被誉为“印度硅谷”。迄今,印度国内建的大大小小的软件园共20多个,园内企业共6000多家,并涌现了如TCS咨询服务公司、ZARAPP公司等在内的知名企业。

二、俄罗斯

(一)产业政策

2002年,俄罗斯发布了《IT产业及服务外包报告》,将信息通信产业作为10年内优先发展的领域,同时推出的还有“电子俄罗斯”联邦专项规划,规划中指出软件出口已俄罗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部分,为了进一步挖掘俄罗斯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潜力,推动俄罗斯信息产业的发展,从2002到2010年,俄罗斯中央和地方政府将从预算内外资金中拨出770亿卢布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同时该国还将以政府采购的形式促进国内信息技术企业的发展,拉动国内需求。

(二)税收优惠

尽管俄罗斯政府的规划雄心勃勃,但与此相关的财政和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似乎还比较滞后。在该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下,从事IT行业的企业往往面临着18%增值税加上26%统一社会税的双重税赋,即使是在经济特区之内,统一的社会税也高达14%,这对于许多IT企业是难以承受的负担。虽然目前IT行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待遇,但由于软件及其IT服务型产品因身的特点难以在数量上进行准确的计量,因此在出口难以登记和核实,对于许多IT企业来说,他们很难享受到这一鼓励出口政策的实质性实惠,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IT企业的经营利润。关税全额免除;IT出口无需交增值税;IT器材进口无需交进口税。

(三)园区建设

位于新西伯利亚的科学城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俄罗斯的“硅森林”。该地区始建于赫鲁晓夫时代,曾经汇集了顶尖的几十所研究院,并拥有6500多名科研人员。的解体曾一度让该地区经济陷入低迷,但随着俄罗斯经济的复以及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这座沉淀已久的人才宝库焕发出了新的活力。许多曾经的物理学家、数学家、化学家等科技人才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选择了与商业有关的编程、软件开发等实用技术领域,理论知识与应用技术的完美结合为俄罗斯向高端外包业务发展提供了能与印度相媲美的尖端复合型人才。与此同时,俄罗斯雄厚的科技实力也在源源不断地为软件外包市场输送新鲜血液。据调查,俄罗斯每年有大约25万受过IT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进入市场,同人口是它5倍的印度一样多。在这些毕业生中,88%的人拥有5年教育的专科学位,66%的人拥有6年教育的研究生学位。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的调查报告中说俄罗斯的高校毕业生50%与科学专业相关,这个比例在软件出口国家中是最高的。随着IBM、Intel等世界著名的IT企业和大量中小型技术公司的进驻,俄罗斯的“硅森林”将在世界外包舞台上大放异彩。

(四)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俄罗斯的政治经济体制脱胎于前的国有制,没有私人所有权的传统,受此影响,该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也一直不尽如人意。在A.T. Keamey的评估中,俄罗斯排在倒数第二位,且仅比中国高0.3分。2007年,俄罗斯与中国一道被列入美国贸易代表知识产权保护观察名单的优先监视对象中。俄罗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始于90年代。1991年12月,俄联邦与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等7国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条约,1992年9月俄联邦杜马通过了包括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保护法在内的4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1993年,该国通过继承前签订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巴黎公约的员国。

三、巴西

(一)产业政策

2004年,巴西政府科技部提出将软件与软件服务作为优先发展的战略领域之一,并承诺2006年起,全国每年培养的博士生要达到1万人。2005年,巴西政府与软件生产私营行业签订了鼓励软件生产协议,协议中以增加中小软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出口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实施市场调研、组建贸易委员会、组织博览会和行业展览会、推动跨国公司向该行业投资和融资等一体化计划促进本国软件的出口。2008年,该国的工业与外贸发展部颁布了《促进IT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加强IT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IT产品产业链等,目标是在将IT-BPO出口由220亿美元提高到2010年的350亿美元,同时在IT行业创造10万个就业岗位。

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计划》主要涉及领域之一是软件与软件服务。

2004年科技部又扩大4项新的优先发展战略领域,即软件、制药与药品、半导体与微电子、机械设备与交通工具。这4项战略领域将与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及生物制药这些具有发展前景的领域并驾齐驱。

巴西信息和通信技术协会(BRASSCOM)是产业的重要推动力量。

2005年,巴西政府与软件生产私营行业签署鼓励软件生产协议。根据该协议,在IT行业实施软件出口服务一体化计划,计划以增加中小软件生产企业生产和出口竞争力为目标。主要行动包括进行市场调研、组建贸易委员会、组织博览会和行业展览会、推动跨国公司向该行业投资和融资,软件出口目标市场确定为美国、德国、日本、中国、西班牙、法国、墨西哥、阿根廷以及沙特、俄罗斯、智利和安哥拉等。

(二)税收优惠

与此同时,巴西政府还制定了《信息产业法》为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产业法》中规定,凡是用于科技创新的投资达到当年产值5%的企业,可减免50%所得税并免缴工业产品税,而信息处理机器用的软件CD或DVD母片出口可减免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其它如《私人企业投资科技税收鼓励法》、《政府高技术含量产品采购法》等,既保证了政府对科技的投入,也鼓励了私人企业投资科技事业。

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南方共同体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免征部分资本产品和软件产品等的工业产品税。

巴西制定并实施了新生产发展政策(New ProductiveDevelopment Policy (PDP)),IT企业将享受10%与雇佣劳动力有关的税收减免。中央和地方政府将给予设备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费减免,税费激励政策加上其他的激励政策,使得巴西很富吸引力的服务外包基地。

(三)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20世纪70年代以后,巴西政府相继出台了《工业产权法》(1971年)(包括商标和专利)、《信息产业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8年)、《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法》(1998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1996年巴西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同时修改了《工业产权法》,新法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作为拉美地区最大的服务外包接包国,巴西历届政府均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建设。早在上世纪70年代,巴西就通过了《工业产权法典》,对商标和专利保护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1987年,巴西国民议会又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世界上第一个动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目前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国际上的主要倾向。1994年4月1日,巴西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员国,同时也华盛顿专利合作条约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员国。19%年,该国对原有的工业产权法进行了修改,并对泄露商业秘密做了特别的规定,规定中认为对于泄露获得专利的商业秘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处于3个月到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该规定比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规定更为严格。尽管在巴西也存在着不少盗版现象,但该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总体来说还比较让人满意。在上述A. T. Keamey所做的调查中,巴西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分排名第二,仅次于智利。

(四)人才培养

为了实施科技发展《战略计划》,巴西科技部确定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国家科技发展理事会制定了各项奖学金计划。联邦政府承诺,2006年起,全国每年培养的博士生要达到1万人。近几年每年培养博士生6000人。

(五)园区建设

巴西软件企业主要分布在圣保罗、坎皮纳斯河、里约热内卢,以及东北部的利沙福,并以中小型软件企业作为发展的主要特点。根据巴西科技部的统计,2001年,巴西拥有的约400家软件企业中,%.8%为中小型企业,而人员在5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占据总数64.1%的比例。如今,巴西一共拥有5800个软件企业,中小企业仍占据大部分份额。但是软件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普遍较高,通过1509001/2认证的企业超过35%,约20%的软件企业达到CMMZ级以上水平。

四、菲律宾

(一)产业政策

菲律宾政府“投资优先计划”,将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纳入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二)税收优惠

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经济特区开展业务,可享受4至8年的免税期,即使免税过后仍然可以继续持有优惠待遇,如只交5%的营业税,外国公司进口特殊材和设备时可减免税费、码头使用费免缴、托运设备使用、雇用外籍职员等121。

(三)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菲律宾政府为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及信息保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和隐私法》。

(四)人才培训

菲律宾政府为了增强本地人才的竞争力,专门拨款5亿比索(相当于1000万美元)设立面向服务外包企业的“应用型人才培训基金",为达不到公司录用标准的求职者发放培训券,免费提供各种技能培训,还承诺将经过培训就业的人员所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再用于补充培训基金。

五、马来西亚

(一)园区建设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马来西亚就投巨资,兴建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Super Corridor, MSC),现今,多媒体超级走廊已经逐渐地区性的外包中心,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外包,吸引了包括日本电话电报、富士通、三菱、美国电信、北美电讯、西门子、住友、声宝、诺基亚、西门子多媒体、摩托罗拉多媒体、阿尔卡特网络、朗讯技术、壳牌国际信息技术、IBM、INTEL、微软和康柏多媒体等国际大公司入驻。2004年7月,马来西亚开始第二阶段的多媒体超级走廊建设。据估计,1996年多媒体超级走廊建立以来,已经吸引了数千家的IT公司的超过17亿美元的软件业投资,有超过400家外国公司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并享受各种特殊优惠待遇。国际数据公司(IDC)的市场研究表明,从2004年~2008年,由马来西亚公司承接的外包总额将以每年27.2%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8年,ITO外包市场总量将达到3.5亿美元。

(二)税收优惠

投资税返还最高达100%。企业税从27%降低到25%。

(三)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制定、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信息安全法。

六、爱尔兰

(一)产业政策

1981年爱尔兰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国际服务业鼓励计划";爱尔兰于1991年立了“国家软件发展指导委员会”,制订科技发展计划,设立专项研究基金。

(二)税收优惠

爱尔兰经欧盟同意作为后起国家,仅实行12.5%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为零,在加工过程中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对研发活动提供20%的税收信用金,并与44个国家有税收协定,因而长期以低税率吸引外资,素有欧洲低税港之称。

对1998年7月31日前在当地注册的制造业公司,在2010年前最高只征收10%公司所得税,2011年提高至12.5%;对1998年7月31日前在当地注册的国际服务企业(如金融、批发、咨询),在2005年前最高只征收公司所得税10%,2006年提高至12.5%;对工厂、建筑和设备给予折旧补贴,不扣赋税;在爱尔兰获得专利并开发的产品免征所得税;公司利润可以由汇出爱尔兰;在由贸易区内注册的公司进口物品(包括主要设备)免征增值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用于储存、处理和加工的物品免征关税;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物品免征关税;对进入由贸易区的物品处理没有时间限制;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民用飞机配件免征关税。

(三)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1997年发布《信息由法》,2003年进行了修订。

1988年及2003年的《数据保护法》为处理个人数据时所必须依从的保护原则提供了法律框架。

《2000年版权及相关权利法案》大幅度修订了爱尔兰版权及相关权利的立法,而且首次把道德权利、表演者权利、租赁及出租权利、数据库权力列入爱尔兰法律,使其版权法可和其它欧盟国比拟。爱尔兰立法还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其版权。

《2001年工业设计法案》大幅修订了爱尔兰有关工业设计保护的法律,使它们与欧洲设计法律接轨。

2002年通过《通信管理法》。

(四)园区建设

爱尔兰香依开发区始建于1959年,是全球最早的经济开发区,并先后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免税工业区和第一个由贸易区。该开发区以大量吸引外资为主要手段,使一个过去经济相对落后的区域得到整体发展,且发展速度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香依开发区现有本土公司610多家,国外公司120多家,英特尔、GE、汉莎技术、赛门铁克、戴比尔斯等l0余家全球500强企业或知名公司均在区内投资设立大规模研发、服务企业,所涉行业包括航空业、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产品、国际服务、工程配送、化学及制药等。香依开发区在吸引外国高科技研发及服务外包企业上取得的功,使该区不仅全球最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之一,也爱尔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聚集地。爱尔兰政府向香依开发公司投入资金,由该公司以100年至130年长期租赁方式,向政府支付较低租金取得建设用地,然后低价转租给开发区企业,保证了开发区地价既平稳又颇具竞争力。

七、埃及

(一)产业政策

埃及政府制定《埃及IICT产业发展战略2007-2010》(Egypt’s ICT Strategy 2007-2010),其中重要一条是大力发展出口导向的IT服务产业。

(二)税收优惠

1997年开始,计算机程序、系统的制造、程序设计和电子产品生产是25个《投资保护鼓励法》的重要组部分。这些领域享受十年免税,不进行外汇管制,由汇入汇出,可以保留现汇,不强制结汇。同时企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及其它税收优惠,部分城市免土地租金,新员工招聘培训补贴。

(三)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推动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和电子签名等相关立法工作。

(四)园区建设

完善基础设施,“Smart Village”建设计划,建立Damietta新技术园区、Maadi呼叫中心园区,确保低本高效率的服务宽带连接,开展国内外推介活动(埃及国家外包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八、墨西哥

(一)产业政策

政府通过PROSOFT(Program for theDevelopment of the Software Industry)项目来推动近岸外包产业。México IT是墨西哥的一个国家产业推动机构,主要推动该产业的出口和投资。

(二)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制度。国外公司在墨建立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能够得到最多达50%的项目投资返还,最高达30%研发投资返还。各地城府还出台工资和遗产税减免,优先购买或租赁土地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到2008年9月,共有69个项目获得共计2000万美元的支持。

(三)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签名法》、《数据保护法》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框架与美国基本一致。

九、罗马尼亚

(一)产业政策

企业投资超过4000万美元,新增300个就业岗位,可以获得国家最高50%的投资返还,或最高不超过3550万美元的投资返还。资助最多20%的员工培训。

(二)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

2001年发布《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和这些数据由流通的个人保护法》,2003年进行了修订,2004年通过《个人数据处理和电子通行部门隐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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